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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方責任保險

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普通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和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區(qū)域范圍內,被保險人在其擁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的場所(以下簡稱“校(園)”)內或由其統(tǒng)一組織并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qū)除外),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受教育對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本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明細表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對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本條相關費用由保險人在保險單列明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外另行賠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關費用最高不超過對應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本條相關費用之和最高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受教育對象故意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教育管理并無不當;
(二)被保險人受教育對象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被保險人受教育對象突發(fā)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采取措施,未延誤其治療;
(四)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
(五)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活動的建筑或設施不安全,仍繼續(xù)使用。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違法或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二)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國家機關的沒收、征用;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
第八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三)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四)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金額:
A.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B.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以上兩者以高者為準。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每人財產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合同訂立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guī)定按期繳付保險費。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以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按期繳納保險費為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屬于普通教育機構的,應提供全部注冊學生名單;屬于校外教育機構的,應提供其詳細的年度活動計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活動的建筑和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修繕,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
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活動的建筑和設施的安全、消防等情況進行檢查。保險人對發(fā)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后,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
(一)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xié)助。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xié)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索賠申請書、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證明,及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與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程度有關的其他單證材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 賠償責任確定基礎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xié)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事故損失賠償金額計算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二)免賠計算:
A.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B.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以上兩種方式計算的免賠金額以高者為準。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三十條 法律費用等賠償金額計算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和第五條約定的被保險人為減少或控制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其他保險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代位求償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釋義
普通教育機構: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的教育教學機構,如小學、中學(包括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中等專科學校、職業(yè)高中、技術學校等。

校外教育機構: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用于非固定學員不定期集中學習、活動的機構,如少年宮、少年之家(站)、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兒童樂園、少年科技站、少年兒童圖書館(室)、少年兒童藝術館、少年兒童勞動基地、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館、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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